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是什么?|环球热点评

时间:2023-06-06 08:26:42来源:法务网
一、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一)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三)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四)审判程序简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五)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这两个阶段既独立又存在密切的关系。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阶段,需要有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审理程序。

二、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以下两种情况上适用:

(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三、

什么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不是所有的票据丧失后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最后的合法持票人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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